关于整顿和规范研究生教学秩序的通知

2014年04月18日 15:16 研究生部 点击:[ ]

为规范管理研究生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教学质量,根据《齐齐哈尔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研究生处于2013-2014学年第二学期将继续整顿研究生教学秩序,严格规范停、串课,提高研究生出勤率,保证和提高研究生课堂的教学效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停、串课审批程序

严格执行《齐齐哈尔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中关于教学管理和教师职责的规定。规定中第四条教师职责中第5、6点明确规定:“凡已批准任课的教师,学期中间不得自行更换。特殊情况必须事先由系(教研室)提出具体可行方案,经院(系、部)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更换。任课教师因参加学术会议、出差等工作原因或因病、因事等原因,不能按时授课,必须向院(系、部)教学负责人请假,并填写《调、串课申请表》,经院(系、部)负责人批准后,在上课前3天报研究生处批准备案。”其中明确指出,任课教师停、串课原因包括参加学术会议、出差等工作原因或因病、因事等原因,各研究生教学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从严把握研究生教学停、串课审批程序。

申请停、串课程序:申请人填写临时停、串课通知单;报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教科办核实;经研究生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报研究生处教育培养管理科审批。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课程停、串课事宜均应按《齐齐哈尔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和本《通知》标准、程序进行,否则一律不得停、串课。

二、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

1.课堂教学

《齐齐哈尔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中第四条第9点中规定:“对随意调课、停课、代课和不按规定时间上课者按教学事故给予处理。” 教师职责第7点规定:“任课教师须对研究生的出勤情况进行记载,课程结束后在报送成绩的同时提交出勤情况记录。” 教师职责第8点规定:“任课教师应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  此外,未办理有关手续,擅自请人代课或替他人上课;教师在上课时使用手机或从事其他与教学无关的活动等与课堂教学无关的活动均属于课堂教学事故。

2.成绩评定及成绩管理教学

规定中第三条成绩管理中第2点规定:“研究生课程成绩的管理工作由研究生处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共同完成。研究生处对成绩管理工作统一负责,各培养单位应有专人(研究生教学秘书)管理。”  

成绩管理中第4点规定:“研究生处负责全校各类研究生成绩的存档。各院负责本单位所开课程的原始成绩单接收及研究生成绩录入、成绩管理工作,并负责课程成绩单的定期上报归档。”  

成绩管理中第9点规定:“填写无误的成绩单由评卷教师本人签字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为有效成绩单(称原始成绩单)。原始成绩单需填写一式两份,一份由要求开课单位留存,一份交研究生处存档。”  

成绩管理中第11点规定:“研究生课程的考试成绩由各开课单位转给要求开课单位,并于每学期末将已接收的原始成绩单报研究生处备案,未备案的成绩视为无效。”  任课教师应明确《齐齐哈尔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研究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1/3时,应重修课程。如在此情况下,任课教师仍予以成绩评定,视为教学事故。一经发现,后果由任课教师负责。此外,考核成绩评定以后,无法提供成绩评定依据;教师工作失职,错登或漏登学生考核成绩;错报、漏报、瞒报有关统计数据,造成严重后果;考试结束后,拒交学生成绩和评分依据;考试后教师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教学管理人员故意更改学生成绩等情况均认定为教学事故。

齐齐哈尔大学研究生成绩评定及管理过程为:任课教师对研究生成绩进行评定并进行网上录入,打印成绩单并签字确认成绩真实有效的成绩单报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由主管研究生院长审核签字后加盖各培养单位公章;各培养单位汇总成绩单后,报研究生处统一归档。实行责任到人,成绩评定的真实性及录入的准确性由任课教师负责;成绩单审核由开课的各培养单位负责;成绩库系统管理和系统安全性由研究生处负责。如研究生成绩评定及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出现问题,经调查证据确凿,按教学事故处理,教学事故的后果由事故当事人负责。  

三、课程教学检查

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检查和评估工作由研究生处组织实施。研究生处对研究生课堂教学情况实行动态监督和检查。检查工作实行日常检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检查和随机检查并重,以加强各级各类研究生课堂教学秩序的管理。研究生处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相关的研究生培养单位,作为改进课堂教学工作的参考。各教学单位和任课教师、研究生应当积极支持并配合教学检查工作,为检查工作提供方便。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务必将本《通知》,传达到每一位研究生任课教师,共同维护研究生课堂教学秩序,做好研究生教学培养工作,切实提高研究生课堂教学质量。

本通知发布之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相关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本学期初研究生课堂教学秩序检查情况通报见附件。

 

 

研究生处教育培养管理科

201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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